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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姬庆宇,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姬庆宇、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主要是因为没有共同语言,加上夫妻生活不和谐,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没有任何理由,只要原告想回家好好过日子,还是能和原告一起过下去,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通过互联网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双方比较年轻,如果以后多加强沟通交流,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同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