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住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第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去到本市荔湾区海北西埔裕民坊6号地下养生保健店内,趁被害人曾某不备之机盗窃的被害人放在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64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被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梁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