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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登民一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景明钦与杨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明钦,杨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登民一初字第3350号原告景明钦,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进朝,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明钦诉被告杨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明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明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攀峰人民陪审员  郜 杰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