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登民一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景明钦与杨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明钦,杨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登民一初字第3350号原告景明钦,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进朝,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明钦诉被告杨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明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明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攀峰人民陪审员 郜 杰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