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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1286号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委会与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86号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轩,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