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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齐德乐与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德乐,陈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齐德乐,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齐德玉,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陈良,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德乐诉被告陈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德乐负担。审判长  付强审判员  赵一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