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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斯钦朝格图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杰,斯钦朝格图,额尔敦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3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杰,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钦朝格图,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额尔敦仓,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作出的(2014)右法执字第13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额尔敦仓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进行扣押。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法执字第13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额尔敦仓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进行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