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志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63号罪犯陈志华,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2��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