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梁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