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莫某某某某诉德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某某,德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莫某某某某,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德某某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某某某诉被告德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某某某某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某某诉称,2000年1月28日,我和德某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叫白银光于2001年5月26日出生。因德某某某某有家庭暴力,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我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德某某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六十平米的三间砖房一处,价值60000.00元,平分。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50000.00元,平分。原告莫某某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张,证明婚姻关系。被告德某某某某对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德某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根本就没什么矛盾。孩���我要,房子的情况和价值属实,房子我要。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180000.00元,平分。被告德某某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8日,原告莫某某某某和被告德某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叫白银光于2001年5月26日出生。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莫某某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六十平米的三间砖房一处,价值60000.00元。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不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张;2、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主张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女应以对未成年人有利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抚养意愿。本案当中,原告莫某某某某抚养态度坚决,故婚生子白银光由原告莫某某某某直接抚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砖房,原被告对房屋价值和如何分割均达成一致。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当事人表述不一致,且无证据证实,本案当中暂不予分割,可由当事人另案主张权利。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某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白银光(2001年5月26日出生)随原告莫某某某某生活,被告德某某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0元。抚养费每年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于每年的6月20日给付,第二次于每年的12月20日给付,自2015年8月份起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六十平米的三间砖房价值60000.00元平分。房屋归被告德某某某某所有,被告德某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莫某某某某财产折价款30000.00元;四、驳回原告莫某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应为75.00元由原告莫某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玉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