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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凯与被申请人韩帮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凯,韩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保字第50-1号申请人赵凯,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申请人韩帮,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2013年3月7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2013年6月2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共计借款金额5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偿还。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拟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款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帮在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5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