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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向英与吴烈军、韩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英,吴烈军,韩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74号原告:张向英。被告:吴烈军。被告:韩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英与被告吴烈军、韩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