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向英与吴烈军、韩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英,吴烈军,韩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74号原告:张向英。被告:吴烈军。被告:韩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英与被告吴烈军、韩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