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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康井萍、赵晓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井萍,赵晓红,胡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康井萍,女性,1972年5月22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赵晓红,女性,1966年5月1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茂明,男性,1965年3月9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康井萍申请赵晓红、胡茂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晓红胡茂明应支付申请人康井萍案款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晓红胡茂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执字第1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