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立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周和、郑燕等恢复原状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周和,郑燕,郑永亮,叶现芬,李腊群,李长福,郑德银,郑洪,万必华,郑绍强,郑绍章,赵军,冯在勇,冯道珍,陈昌先,翁诗宪,段碧均,朱普贤,江林敏,江林,郑绍康,李传勇,吴杰,郑绍刚,樊春汉,郑绍贵,夏忠财,李建波,李建亚,冯其松,冯其玉,郑良艳,王永英,简滔,樊洪,何德胜,蹇大江,李成芬,骆书能,王永芬,肖忠义,诉讼代表冯其玉、李建亚、冯其松,翁承慧,陈国平,冯立,吴文群,郑周会,张先华,段冬勇,甘秀华,陈寓,李建筑,郑周玉,贾其忠,简祖刚,郑孝南,翁承兵,宋广忠,段义,罗茂会,李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立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周和,男,1930年2月22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燕,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永亮,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现芬,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腊群,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长福,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德银,男,194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洪,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必华,男,1947年9月3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绍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绍章,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军,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在勇,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新州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道珍,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昌先,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翁诗宪,男,193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碧均,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普贤,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林敏,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林,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绍康,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传勇,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格林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绍刚,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樊春汉,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绍贵,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忠财,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波,女,1975年5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亚,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安场镇。委托代理人:冯其康,男,李建亚之夫。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其松,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其玉,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良艳,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英,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简滔,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樊洪,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德胜,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中观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蹇大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格林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成芬,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骆书能,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英,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永芬,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忠义,男,192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诉讼代表冯其玉、李建亚、冯其松。委托代理人冯卫伟,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起诉人翁承慧,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陈国平,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瑞溪镇。原审起诉人冯立,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吴文群,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郑周会,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张先华,男,1952年7月4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段冬勇,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甘秀华,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陈寓,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李建筑,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郑周玉,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贾其忠,男,193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简祖刚,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郑孝南,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翁承兵,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宋广忠,男,194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段义,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罗茂会,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原审起诉人李治全,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凤仪镇。上诉人冯其玉、李建亚、冯其松等42人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冯其玉、李建亚、冯其松等42人上诉称:上诉人与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是基于利益信赖而签订是拆迁安置协议,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随意变更、违反合同内容。现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责令拆除违规建筑并恢复原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均是应由行政管理主体调查取证并确认后,由行政管理主体依法进行处理,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确认建筑的性质。因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裁定:郑周和等6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认为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小区规划,在原绿化带及共有部分用地上违规修建了房屋一幢,使小区的使用功能改变,其违约行为导致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而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正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