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打井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打井队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