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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丁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彭光平,卢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6-2号原告李丁,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退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光平,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卢中义,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公务员,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与被告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李丁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