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丁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彭光平,卢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76-2号原告李丁,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退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光平,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卢中义,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公务员,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与被告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李丁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