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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劲松与李立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劲松,李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69-1号申请人:杨劲松。被申请人:李立文。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金浦保字第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杨劲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立文名下坐落于浦阳街道中山南路1区3排××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立文名下的坐落于浦阳街道中山南路X区X排××号房产(产权证号:XX**)的查封。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劲松承担。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