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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文国、余时运与被执行人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澄湖文化艺术专修学校,谢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05号被罚款人:南昌澄湖文化艺术专修学校。被罚款人:谢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文国、余时运与被执行人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南昌澄湖文化艺术专修学��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将应向以被执行人汪亚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健缘家俱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提取至本院。但该校以“租金已支付”为由不予协助,且经本院再三发函通知,又拒不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致使妨害了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对南昌澄湖文化艺术专修学校罚款100000元,限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二、对谢学军罚款50000元,限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书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