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曲某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及直补款。现已达成执行协议,由刘玉荣照顾申请执行人曲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