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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兴涛、谷城吉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83-1号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兴涛。被告谷城吉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兴涛、谷城吉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兴涛坐落在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万家花苑”的价值180万元的13间门面商业用房产予以查封,并由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万兴涛坐落在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万家花苑”的价值180万元的13间门面商业用房屋(预告002641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然由被告万兴涛负责看管并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赠与或毁损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