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文忠与怀化市恒光怀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忠,怀化市恒光怀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忠,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怀化市恒光怀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恒光怀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恒光怀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法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长华审 判 员 刘 珂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