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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何仁清与广州爱微洛华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仁清,广州爱微洛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何仁清,住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广州爱微洛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伍斌。申请执行人何仁清与被执行人广州爱微洛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4)97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7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不知去向,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