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容某权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容某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84号罪犯容某权,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容某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容某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容某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容某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容某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