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林阿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阿会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3224号罪犯林阿会,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云霄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阿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平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阿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于2013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林阿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林阿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3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林阿会在平顶山市滍阳镇东滍村一民房内,明知该院为制造假冒卷烟窝点,而为散支香烟进行包装成盒。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假烟为伪劣假冒产品。经平顶山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总价值2084253.19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阿会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表扬1次,2014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阿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阿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