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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戚春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戚春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潘可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卓妍,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翠,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戚春奎,住辽宁省营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戚春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