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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广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周春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广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周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广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华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康被执行人周春康,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099号上海广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周春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广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周春康支付XXXXXXX.62元。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超康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周春康下落不明,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名下房产与他人共有,且存在两个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现因他案被查封,我院当事人非抵押权人亦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另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曝光,列入失信系统等执行手段。现暂无法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亦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表示原审系缺席判决,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并书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