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荣建与张学柱、李国莉、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建,张学柱,李国莉,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建,男。被执行人:张学柱,男。被执行人:李国莉,女。被执行人: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92号208室。法定代表人:黄晓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建与被执行人张学柱、李国莉、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学柱、李国莉共有的位于东营区黄河路519号505-XXX、505-XXX号,东营区沂河路10号XX幢XXX室,东营区济南路20号XXXX室和李国莉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阳光海岸花园XX号XXX室房产,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区辽河路以北、泉州路以西的土地一宗。现申请执行人王荣建以上述房产有抵押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了对上述房产的评估和拍卖请求。同时查明,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规定对查封的该公司土地在执行程序中已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四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宪贞审判员 :柳洪祥审判员 :侯政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