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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殷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8元,由原告常州中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