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负责人谷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某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免交。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