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娜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963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毅力、朱晓阳,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陈娜英,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惠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