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林某承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