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林某承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