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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XX、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XX,无业。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无业。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丁XX、杜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间,被告人丁XX、杜某至本市钟楼区、新北区等地实施扒窃,窃得手机3部,总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其中被告人杜某参与扒窃作案1起,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丁XX、杜某至本市钟楼区南大街乐购超市扶梯出口处,由被告人杜某望风,被告人丁XX趁被害人朱某不备,从其口袋中窃得“三星”NOTE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2、2015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丁XX至本市新北区万达广场肯德基店,趁被害人徐某不备,从其口袋中窃得“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丁XX至本市新北区万达广场商场3楼扶梯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口袋中窃得“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发经过、被害人朱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X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X有前科劣迹、多次扒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因本案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所判处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上列两被告人的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成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