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黄道清与刘运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清,刘运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52号原告黄道清,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刘运财,男,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道清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