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宋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