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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洪平与被告陆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平,陆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陆洪平。委托代理人沈英杰。被告陆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洪平与被告陆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洪平于2015年7月16日以准备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洪平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洪平负担。审判员  陈德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薛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