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洪平与被告陆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平,陆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陆洪平。委托代理人沈英杰。被告陆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洪平与被告陆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洪平于2015年7月16日以准备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洪平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洪平负担。审判员 陈德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薛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