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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1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1,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196号原告翟×1,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阚文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原告翟×1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凯杰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翟×1及其委托代理人阚文颖、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1诉称,原告翟×1与被告王×于2011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但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开始赌博,且越陷越深,后来竟以此为业,每天白天睡觉,晚上赌博。除此之外被告婚后没再做过其他工作。原告反复劝告被告不要再赌博,被告均不听劝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翟×1与被告王×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我同意离婚。2014年原告父亲或者爷爷的房屋拆迁,给原告安置了两套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区的一居室两套,王家胡同村委会安置房屋的时候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安置,将我算作原告家庭的人口。我认为房屋应该平均分割,现两套房屋均已交房,房产证是否下发我不清楚,房屋性质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自行相识,2011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6月开始出国留学。庭审中,针对被告主张分割原告的两套拆迁安置房一节,原告称,两套房屋系其爷爷翟×2在王家胡同村的宅基地拆迁后以原告的名义用拆迁款购置,其中一套已经交付,另一套尚未交付,两套房屋均未下发产权证,村委会答复称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不能上市交易。2015年7月8日,本院前往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查询原告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结果为原告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查档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要求分割以原告名义购置的房屋,但经本院前往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原告名下现并无房屋登记,鉴于此,被告可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另行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翟×1与被告王×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翟×1负担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牛凯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