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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黄某某,女,壮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广西贵港人,住。被告戚某,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州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1日生育儿子戚某甲。婚前,原告与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导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还打我,还经常骂人很难听。被告常赌博,经常和朋友在外喝酒,没有存到钱,还在外面有情人,2011年一个情人,2013年一个情人,听他老乡说,2014年还和其他女人在外租房子住,我问他还不认,还发信息来骂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戚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某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证据3、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2010)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5日生效;证据4、手机短信,证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被告戚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州打工的时候相识,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日生育儿子戚某甲。原告以与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因性格和工作原因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感情生活不愉快,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甚至有外遇为由,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州打工的时候相识,经过7年的相处后,2010年12月13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0年11月1日生育儿子戚某甲。两人完婚共同生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人结婚至今多年,并生育有一个儿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主张与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因性格和工作原因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感情生活不愉快,常因琐事争吵,并称被告有外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生育有一个儿子戚某甲,孩子年纪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教育及爱护。原、被告婚前经过长时间的相处,有一定了解后才步入婚姻殿堂,经过婚后生活,两人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虽同在广州不同工厂打工,但依然共同在一起生活,即表明两人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也表示愿意改过,好好对待原告,为儿子创造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两人应重修旧好,珍惜彼此,给对方改过的机会,做到互敬互爱,相敬如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戚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福审 判 员  罗忠人民陪审员  何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