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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康林与陈世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戴康林,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艾太官,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世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康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578-59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世建给付劳动报酬款14250元,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578-597号仲裁调解书涉及艾太官等二十位申请执行人。除艾太官外的十九人,均特别授权艾太官参与案件的和解、代领执行款项。2015年7月15日,艾太官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共应给付艾太官等二十位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款共计234160元。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从2015年8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二十位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款5000元,直至234160元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每月将应付款项转入艾太官的账户,由艾太官组织分配。如遇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资产,则优先支付剩余款项。如被执行人将厂房出租,被执行人则从厂房出租当月起每月支付劳动报酬款10000元,直至剩余款项付清为止。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其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578-597号仲裁调解书有关支付戴康林劳动报酬款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