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时兄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时兄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332号罪犯金时兄。现在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时兄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时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金时兄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时兄减去拘役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