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金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攀,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庆芬,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17号怡然居2幢1305室。法定代表人查海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45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