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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龙华管理局与深圳市融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龙华管理局,深圳市融通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打印15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89号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龙华管理局,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36。法定代表人丁强。委托代理人陈伟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融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55。法定代表人庄程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龙华管理局诉被告深圳市融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庞梅生审判员  叶常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