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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贤琴与被告徐啟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贤琴,徐啟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石贤琴,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徐啟成,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施永芳,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贤琴与被告徐啟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祖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贤琴、被告徐啟成委托代理人施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贤琴诉称,2015年1月22日,原、被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采用固定总价(价款为53000元)包工包料对原告新购住房进行装修,工期90天。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做了部分水电等,完工了20%,无故延期且造成原告生活许多不便。故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1000元。被告徐啟成辩称,被告收钱后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内容,已完成了价值三、四万元的工程量,不能继续完成装修原因不在被告,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徐啟成以“万康大管家”(溧水区工商局未有登记,被告口头称拟筹建)名义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采用固定总价(价款为53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工程预算表)包工包料对原告新购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乐活城27幢3-205室进行装修,工期90天,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总额的35%,竣工验收后付5%。双方还对保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作了约定。原告于开工前预支付被告32100元。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完成了部分内容,且因债务等问题很难联系,原告催告无果后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1000元。诉讼过程中,经现场勘验,被告实际已完工部分仅为客厅吊顶、公卫的防水、厨房地砖、墙砖铺设以及其他地固、墙体拆除、水电改造、部分材料上楼等事项,原告认为价值万元,被告认为已施工完工部分价值三、四万元,被告当庭向本院提出造价鉴定,但未能交纳鉴定费用;因考虑到施工人员的利益争议,本院同意原告关于造价鉴定的申请,委托南京坤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溧水区创维乐活城27幢3单元205室已完工部分装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已完工部分工程量造价为10914.6元。现场剩余材料好帮手腻子数25kg19袋、水泥25kg13袋、石膏粉25kg2袋、鹰牌600×600瓷砖18块、鹰牌600×300瓷砖3块、鹰牌300×300瓷砖45块未记入造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预算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收据、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万康大管家并未在溧水区工商局有合法登记,尽管被告口头称拟筹建过程中,故其以万康大管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后果由被告本人承担;但被告并没有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装修财产价值经鉴定为10914.6元,因没有必要返还,原告亦同意参照鉴定价格补偿给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实际交付被告32100元,由被告出具收据为凭,予以认定;扣除原告同意按鉴定价格10914.6元补偿给被告,剩余款额21185.4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现场剩余材料应返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石贤琴装修工程款2118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现场剩余材料由被告徐啟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运走。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288元,由原告负担725元,由被告负担1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