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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陈桂香与黄雅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陈桂香。被告黄雅新。原告陈桂香与被告黄雅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代理审判员朱红、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香,被告黄雅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香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于2013年9月间装修时,擅自改变门的方向,将原先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且又改变了进户门的位置,把门向西移动140公分,敲掉墙体。而公共走道宽只有116公分,被告的门宽87公分,且被告的门经常敞开不关,造成原告行走不便,突然开门时,还会撞到门上,可能会造成碰撞伤害,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门恢复至向内开并将门恢复至原来位置。被告黄雅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装修时,原告未就门的朝向和位置向被告提出异议,如果原告当时提出,那时改过来也不会花费太多费用,但现在再改造就需要支付很多改建费用。且被告开门都是很慢的,门向外开不影响原告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906室业主,双方系邻居。908室位于906室房屋西侧,出入须经906室门外的公共走道。906室进户门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为由外向里的安装方式,2013年被告在装修906室房屋时,将进户门向西移位并改变为由里向外的安装方式。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昱星家园、上海金伟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进户门前的公共走道为原告出入的必经通道,被告擅自将进户门改变为由里向外的安装方式,其在开启时无法观察到完整的进出状况,可能会产生碰撞,确实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及安全隐患,原告的诉请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求的门移位主张,本院认为,尽管被告确存在移动门位置的行为,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将门移位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原告造成妨碍或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雅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户门恢复为原设计由外向里开启方式;二、驳回原告陈桂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陈桂香已预交),由被告黄雅新负担,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应当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