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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蒋高雅。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蒋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和2015年6月1日分别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1号和(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腾御境”小区的四套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院继续查封冻结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腾御境”小区四套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