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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与武侯区靓丽女人皮鞋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武侯区靓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由和大道6号。被告武侯区靓丽女人皮鞋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道凉水井村4组。原告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靓丽女人皮鞋经营部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青岛振徳鞋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博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