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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余勤、宋洪菊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余勤,宋洪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909号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谢光禄,该社职工。被告潘余勤,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宋洪菊,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余勤、宋洪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  国  友审 判 员 宋  晓  燕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