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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