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