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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单XX与被告道县XX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XX,道县XX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单XX,男。委托代理人聂月清,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XX厂。法定负责人何社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志,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XX与被告道县XX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单XX于2015年7月13日已向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经该机构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单XX在起诉期间向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由该机构受理后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单XX负担。审 判 长  蔡国元人民陪审员  陈金花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