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美艳与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艳,李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杨美艳,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李秀萍,女,汉族,48岁,大石头林业局天保大队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艳诉被告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解决,原告杨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余150.00元由原告杨美艳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