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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守法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廖新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李守法,廖新环,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13486。负责人梁钢青。委托代理人王利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法,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714。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新环,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22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分)440682000081469。负责人林社源。委托代理人谭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汉忠。委托代理人谭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守法、廖新环、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佛汽南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守法交通事故损失120000元;二、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守法交通事故损失28229.17元;三、驳回李守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由李守法承担331元,太平财险佛山公司负担1612元(李守法已全额预交,多出部分李守法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太平财险佛山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诉人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赔偿项目及金额上存在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34063.74元不合理。一审认定李守法医疗费的依据为一张住院医疗发票31946.74元和四张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的预交金凭证,其中住院预交金18100元,门诊预交金为2117元。医药费应按实际产生的医疗结算发票予以计算,门诊预交金2117元并没有提供医疗结算发票,故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医疗费总额为34063.74元不合理。2.一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l30394.80元不合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明显依据不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居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必要条件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李守法未能提供在佛山有效的居住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的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佛山市工作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3.一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43390.08元不合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守法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计算,据太平财险佛山公司前期查勘了解,其父母生育三名子女,法院直接按一人计算不合理,另外其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李守法等承担。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仅需赔偿70988.62元;2.李守法等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被上诉人李守法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一审判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不存在错误。三、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李守法在一审时已提交了能够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五、太平财险佛山公司认为李守法还有两个兄弟姐妹,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廖新环、佛汽南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佛汽公司答辩称没有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在二审期间向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调查李守法门诊按金的使用情况,该院向本院出具《证明》,本院将该《证明》出示给各方当事人。太平财险佛山公司、李守法、廖新环、佛汽南海分公司、佛汽公司均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作如下认证:该《证明》系本院依法调取,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经审查,除原审法院认定的李守法的门诊治疗费为2117元有误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守法因本案事故产生门诊治疗费2129.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守法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第一,关于医疗费,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上诉认为门诊预交金没有相应发票佐证,故不足以认定门诊医疗费。对此,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李守法实际产生的门诊治疗费为2129.9元,已超过相应门诊按金的金额,故太平财险佛山公司应对已认定的2117元门诊治疗费予以理赔。第二,关于残疾赔偿金,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审查,李守法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其儿子李盟盟在佛山就读的相关情况证明可以反映李守法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佛山居住生活且有收入来源,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守法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太平财险佛山公司同时上诉提出没有证据显示李守法的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计算。经审查,至李守法定残时,李守法的父母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审法院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太平财险佛山公司上诉提出李守法的父母共生育了包括李守法在内的三名子女,但就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按生育一名子女来计算李守法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太平财险佛山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731.01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锐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