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辛国富与被告王彦文、赵丙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富,王彦文,赵丙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辛国富,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王彦文,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赵丙西,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富与被告赵丙西、王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国富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王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国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国富撤回对王彦文的起诉。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力 来源:百度“”